在离婚案件中,证明一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可以包括以下几种:
书证:书证是指以文字、符号、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。在离婚案件中,常见的证明一方过错的书证形式有:信件、财产约定、忠诚协议、保证书、报案记录等。
物证: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,即以其存在的外形、特征、质量、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,在离婚案件中,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物证有:照片、毛发、性辅助用具、实施暴力器具、纪念物品等。
视听资料:视听资料,是指利用录音带、录像带、光盘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数据,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。在离婚案件中,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视听资料有:电话录音、手机录音录像、录音笔录音、摄像机摄像、针孔摄像头摄像等。
证人证言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证人包括两类,一类是单位证人;一类是自然人证人。
以上证据都可以作为离婚过错证明,但是需要注意的是,所有证据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,并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