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法律程序中,通常说的是“起诉离婚”而非“申诉离婚” 。起诉离婚时,即便一方不同意,通常也是有可能离婚的。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,而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。
能判决离婚的情况
法定情形
若存在以下情形,调解无效的,法院应当准予离婚:
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;
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。
综合判定感情破裂
法院会运用全面分析法,从婚姻关系的多个层面进行分析评判,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:
婚姻基础: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程度,包括认识方式、结婚动机及目的等。一般婚姻基础好,婚后感情容易融洽,产生矛盾后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;反之则可能更易导致感情破裂3。
婚后感情:联系婚姻基础,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,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。
离婚原因:这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,也是双方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焦点和核心。
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:在上述三方面基础上,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,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。若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,和好无望,无法调解和好又不能达成协议,法院会做好不同意离婚一方的工作,准予离婚,同时对子女的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置。
多次起诉情况
一般而言,第一次起诉离婚,若一方坚决不同意,法院很大概率不会判离。但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再次起诉,此时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增加,因为经过一段时间,夫妻关系并未改善,更能体现感情确已破裂。
可能不判决离婚的情况
感情未破裂
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,这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最根本理由。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、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尚未破裂。
起诉理由不充分
很多当事人或律师在书写起诉状时过于简洁,笼统表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,没有或无法提供证据,也未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。没有法定离婚理由,又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法院会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。
原告态度不坚决
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,这种态度转变正好成为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。
军人特殊保护
军人配偶要求离婚,军人不同意,这是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措施。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,军人配偶很难离婚,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。
女方特殊时期限制
女方在怀孕期内、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,除非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,但这里的例外规定很模糊,现实中很少有立案庭的法官会考虑。